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支持发展商品奶牛奶业产业化项目优惠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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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支持发展商品奶牛奶业产业化项目优惠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支持发展商品奶牛奶业产业化项目优惠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支持发展商品奶牛奶业产业化项目的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O O 一年三月八日
宜春市支持发展商品奶牛
奶业产业化项目的优惠办法
实施奶牛工程,是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举措,为了支持中天集团在我市实施商品奶牛、奶业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奶牛项目),特制定如下优惠办法:
一、组织保证
为确保我市顺利实施奶牛产业项目,成立宜春市奶牛产业项目领导小组,由市委杨宪萍副书记任组长、市政府胡芳兰副市长任副组长,涉及该项目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一个办公室、四个专门工作组,负责协调处理项目实施的有关工作。
二、政策优惠
1、土地优惠
(1)确保中天集团在宜春发展奶牛项目的用地需要,其用地的优惠办法由当地的县(市、区)政府与中天集团商议确定,并负责在用地计划、土地审批方面办好全部手续。
(2)市、县(市、区)两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中天集团在宜春市范围内设立的加工区、生活区的用地报批规费其中央和省级部分按最低标准收取,市本级以下不收或缓收;土地管理费、申报费、评估费、勘测费中央和省级部分按最低标准收取,市本级以下免收。
(3)奶牛项目产业区内所需居民搬迁、树木砍伐等有关补偿,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4)中天集团在宜春市范围内合法购置的土地,及所建的厂房、生活设施和公用设施等,可以自由设定抵押贷款或依法作其他经济活动。
2、税费优惠
(1)奶牛项目建设期及投产十年内,只收税不收费;投产后,从获利当年度起,企业所得税按国家有关政策减免或实行5年内先征收后由当地财政按实际征收数予以配套,6—10年内先征收后由当地财政按实际征收数的50%予以配套。
(2)奶牛项目缴纳增值税50万元以上,前三年属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由当地财政按实际征收数予以配套。三年后属地方收入部分由当地财政按实际征收数的50%予以配套,视情况可延长到10年。
(3)奶牛项目年缴纳营业税及各种地方性税收50万元以上,前三年当地财政按实交税收的30%予以配套。视情况可延长到10年。
(4)奶牛项目的农、林特产税及其附加,从有收入年度起,前5年按征收数当地财政予以配套,6—10年内按征收数的50%当地财政予以配套。
(5)属地方所得部分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开业5年内按征收数当地财政予以配套。
(6)切实加大对奶牛项目的资金、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协调金融单位和财政部门,在贷款上优先予以支持,并且搞好服务。
三、环境优化
1、简化项目的审批手续。
(1)办证优先。凡属本市审批权限内的项目中天集团只需提供有关材料,由宜春市及有关县(市、区)发展服务中心(综合办证收费大厅)在3—5个工作日内负责办好一切手续。需报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的项目,由中天集团提供有关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上报,并负责办好一切手续。
(2)中天集团提出用地申请(含预约用地、续延用地、变更用地、临时用地、过户登记等),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属本市审批权限内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妥,属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土管部门负责报批的全部工作。
2、实行保护牌制度。未经宜春市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入中天集团奶牛项目区内实施各种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在奶牛项目建设期间,由公安部门设立警务区、负责保障项目顺利进行和人身安全,项目建成后,根据需要可长期设立,其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4、中天集团员工的子女可在本市自由选择学校就学,并优先进入各级重点中学或其他重点学校就学。
5、奶牛项目总部和加工区由当地政府按中天集团要求从速、从快、从优无偿做好四通一平(路、水、电、话、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并免收水、电增容费,对项目规划区内水、电安装,免收技工费,确保供电、供水、通讯正常。
四、用人用工优惠:
1、中天集团用人用工自主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2、凡从宜春市外到中天集团工作的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调入宜春,免收办理调动的各种费用、免费迁入家属户口,或办理农转非,享受当地居民在各方面的同等待遇。
3、鼓励留学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副教授以上)、高学历(硕士、博士)的人士,采取调入、聘用、借用、兼职等形式到中天集团长期或短期工作,其人事行政关系可免费挂靠在市、县(市、区)人才交流中心,原有身份可在档案中保留,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社会保险事宜,优先办理出国(境)手续。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不受岗位职数、评聘时限和指标限制。
4、中天集团如果需要宜春市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长期或短期到企业工作,经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上述人员在中天集团工作期间可保留原有职级和编制,三年内由原单位发给财政拨付的工资,并允许在中天集团获得相应报酬和奖励。
五、项目配套
1、我市积极向国家争取奶牛项目,一经确定,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奶牛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2、配合做好奶牛项目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管理体制建设,积极探讨和推广合作社,充分发挥合作社在奶牛项目中的纽带作用。
3、配合做好科技人员的引进和培训工作,按中天集团的要求安排优秀的科技人员到集团服务。
六、其他优惠
中天集团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国家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其它优惠政策。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法[2004]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本局机关各司(室):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对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但确需保留且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保留并设定为行政许可,共500项。此次公布保留并设定为行政许可的项目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许可项目12项(见附件)。这是在前一阶段国务院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大幅度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经严格审核和反复论证确定的。这些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对食品药品实施有效监管的需要,也是确保《行政许可法》顺利实施、推进依法行政的实际举措。
为保证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现就有关贯彻落实问题通知如下:
一、尽快对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我局有关司室要尽快拟订部门规章对实施国务院决定所列涉及食品药品监管的12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对于国务院决定中实施主体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三项许可,要特别注意明确国家局和省级局的权限划分。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继续推动对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立法工作,不断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法规体系。对于国务院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加强调查研究,推动相关的立法工作,及时提请制定法律法规。
三、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认真开展系统内执法检查工作。为确保《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我局将对各单位、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搞地方保护、行业垄断,该许可的不许可、不该许可的乱许可,许可后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问题。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就要坚决纠正,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和行政领导。
四、严格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实施行政许可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加强制约和监督,确保有关行政许可真正发挥作用。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不需要行政许可但需要监管的事项,要强化间接管理和事后监督,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的作用。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做到公开透明、高效便民,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树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正、权威的执法形象。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七月六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精神药品研制立项审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麻黄素类产品和单方制剂生产计划核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
麻黄素类产品和单方制剂购用凭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
生产、经营麻黄素审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
麻黄素出口购用证明核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
咖啡因和氯胺酮原料药购用证明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7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认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0
执业药师注册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1
药用辅料注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2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10〕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工作部署,进一步畅顺外来务工人员入户渠道,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及《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05〕1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入户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外来务工人员入户深圳市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外来务工人员可按深圳市招收技术工人办法申请入户。
第三条 凡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纳入深圳市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均列入本办法适用对象。
第四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统筹兼顾、稳妥有序的原则对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进行宏观调控,将积分入户工作统一纳入深圳市户籍人口机械增长年度计划内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劳动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审核办理达到规定分值外来务工人员的招工入户手续。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按部门职责配合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
第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一级指标包括基本要求、个人素质、居住情况、参保情况、奖励加分及减分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具体细化,具体积分分值体现在三级指标中(见附表及计分说明)。
第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每项积分指标的积分需由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后方有效。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整合资源,建立积分制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各区劳动部门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
第八条 原则上外来务工人员积满60分即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区劳动部门提出招工入户申请,其积分信息统一纳入全市积分入户信息库,按由高到低的原则进行排名。申请人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其信息库内积分信息进行主动更新。
第九条 达到申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工作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或区劳动部门提出入户申请,也可以通过个人申报方式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入户。通过个人申报方式申请入户的,按《深圳市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实施办法》(深发改〔2010〕1172号)中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每年度具体入户积分分值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在一定审批时段内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积分排名情况和招收技术工人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劳动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招工入户计划,对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招工入户。
第十一条 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及时按要求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劳动部门报送其各项积分分值证明材料,经核实有效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劳动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批准其招工入户。
第十二条 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予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第十三条 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迁户时,其未成年子女,可选择随父或随母同时迁入。其配偶随迁入户按市政府有效的夫妻分居入户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引,确保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畅顺执行。
第十五条 已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05〕125号)相关核准入户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入户。
第十六条 积分入户申请人员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将被记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3年内不再受理其积分入户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积分入户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后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市户籍改革进程适时调整。国家和省、市户籍改革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附件:1.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2.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分值计分说明
附件1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方向
实施说明
备注
基础要求
年龄情况
18-35周岁
5分
正
以申请时年龄为准。在深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可进行年龄抵扣。
基本要求各项二级指标每项都必须有积分,否则不能对后续指标进行积分。
36-45周岁
2分
正
以申请时年龄为准。在深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可进行年龄抵扣。
男46-60周岁,女46-55周岁
1分
正
以申请时年龄为准。
身体状况
身体健康
3分
正
符合深圳市招收技术工人政策中关于身体健康条件的得分。
居住证情况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
2分
正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的得分,持有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或没有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的不得分。
个人素质
文化程度
初中
5分
正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由申请人提供学历证书原件,经验证后得分。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此项不积分。
高中(中专、中技或中职)
20分
正
非全日制大专
30分
正
全日制大专
40分
正
非全日制本科
50分
正
全日制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60分
正
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
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
10分
正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持有非我市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参加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方可得分。
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竞赛、发明创造三类指标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积分。
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
20分
正
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初级职称
30分
正
技师级以上、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及以上、中级职称及以上
60分
正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方向
实施说明
备注
个人素质
技能竞赛
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在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或其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近3年内)
只要获奖1次即积30分,不累积。
正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竞赛、发明创造三类指标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积分。
发明创造
荣获国家专利
每获得1项积5分,最高不超过30分。申请人参加团队获得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5/团队人数计算。
正
由本人提供国家专利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表彰荣誉
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近5年内)
只要获得1次即积60分,不累积。
正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的人员此项如有积分则下项就不计分。
获得广东省其它地级以上市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近5年内)
每获得1次积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正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非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的人员,此项指标不积分。
居住情况
在深居住条件
在深拥有合法产权住房时间
每满1年积2分,总分最高不超过20分。
正
由本人提供深圳房地产权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在深居住条件和在深居住时间指标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积分。
在深居住时间
持深圳市居住证年限
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正
以取得深圳市居住证时间计算,持暂住证时间不计算。
参保情况
深圳市参保情况
缴纳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年限
每满1年积3分,总分最高不超过30分。
正
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或区劳动部门直接查核得分。
参保情况指标最高分值为30分,各二级指标累计超过30分的,按30分计。
缴纳深圳市其它社会保险险种年限
每险种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正
省内其它地市参保情况
缴纳广东省内其他地市社会保险年限
每险种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正
由申请人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经验证后得分。非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人员的,此项指标不积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方向
实施说明
备注
奖励加分
社会服务(近5年内,广东省范围)
参加献血
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6分。
正
由本人提供献血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社会服务指标最高分值为10分,各三级指标累计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非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人员的,此项指标属深圳市内范围的方予积分。
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服务
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6分。
正
由本人提供志愿者机构提供的相应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慈善捐赠,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每千元积2分,最高不超过6分。
正
由本人提供捐赠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减分指标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超生
有超生行为的人,自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入户;期限届满后,超生1个子女的扣100分,再超生的加倍扣分。
负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区或街道部门验证。
减分指标所有项目扣分均需累计。
非婚生育及收养子女未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以及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扣50分。
负
违法犯罪
曾受过劳动教养(近5年内)
扣50分
负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供的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并经市公安部门验证。
曾受过刑事处罚(近5年内)
扣100分
负
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扣100分
负
不良诚信记录
个人信用存在不良记录
每条扣20分
负
由本人提供人民银行个人诚信系统记录书。
附件2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分值计分说明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分值由基本要求、个人素质、居住情况、参保情况、奖励加分和减分指标六部分组成。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所得积分为上述分值的累计得分,即总积分=基本要求积分+个人素质积分+居住情况积分+参保情况积分+奖励加分积分+减分指标积分。具体分值计算标准如下:
一、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积分=年龄情况积分+身体状况积分+持有深圳市居住证积分。基本要求积分是办理积分入户的前提条件,基本要求积分中的三项内容必须均有得分,否则不能对后续积分指标进行积分。
(一)年龄情况。
得分标准: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入户时的实际年龄或其来深工作时的实际年龄进行计算。其来深工作时的实际年龄以其当前年龄减去在深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来计,但其在申请前2年内通过补缴取得的年限不能计算抵扣。按上述原则计算后,18—35周岁的得5分;36—45周岁的得2分;46—60周岁的得1分,未满18岁及超过60岁的不得分。
(二)身体状况。
得分标准:符合深圳市招收技术工人政策中关于身体健康条件要求的得3分,不符合的不得分。
(三)居住证情况。
得分标准:持有深圳市居住证的得2分,持有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或没有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的不得分。
二、个人素质
个人素质积分=文化程度积分+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积分或技能竞赛积分或发明创造积分+表彰荣誉积分。其中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积分、技能竞赛积分、发明创造积分三项指标只能任选其中一项进行积分,不能累加。
(一)文化程度。
得分标准:按外来务工人员拥有的最高学历水平计算,不累加计分。初中的得5分;高中(中专、中技或中职)的得20分;非全日制大专的得30分;全日制大专的得40分;非全日制本科的得50分;全日制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得60分;小学及以下的不得分。由申请人提供学历证书原件,经验证后得分。
(二)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得分标准:按外来务工人员拥有的最高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计算,不累加计分。持有非我市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参加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方可计分。初级工或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的得10分;中级工或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的得20分;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或初级职称的得30分;技师及以上、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及以上或中级职称及以上的得60分。由申请人提供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经验证后得分。
(三)技能竞赛。
得分标准:申请人近3年内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者在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自行举办或其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或其同意各区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得30分,多次获奖的,仍按30分计。由申请人提供所参加技能竞赛的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四)发明创造。
得分标准:申请人每荣获1项国家专利得5分,但最高不超过30分。申请人所获国家专利为团队获得的,申请人当次所得分数按5除以团队人数计算。
(五)表彰荣誉。
得分标准:申请人近5年内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得60分,多次获奖的,仍按60分计。申请人属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未于近5年内获得过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但于近5年内获得广东省其它地级及以上市的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获得1次积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三、居住情况
居住情况包括在深居住条件和在深居住时间,两项内容只能任选其中一项进行积分,不能累加。
(一)在深居住条件。
得分标准:以申请人在深拥有合法产权住房时间计算(申请人在深拥有多套合法产权住房的,只以拥有时间最长的一套计算,不能累加),每满1年积2分(月份零头不计算),总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二)在深居住时间。
得分标准:按申请人持深圳市居住证年限计算(持原深圳市暂住证时间不计算),每满1年积1分(月份零头不计算),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四、参保情况
参保情况积分=深圳市参保情况积分+广东省内其他地市参保情况积分。若计算结果超过30分,按30分计。其中广东省内其他地市参保情况积分只针对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计算。
(一)深圳市参保情况。
得分标准:缴纳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每满1年得3分(月份零头不计算),但最近2年内通过补缴办理取得的年限不予计算(此项最高不超过30分);缴纳深圳市其它社会保险险种年限每险种每满1年积1分(此项最高不超过10分)。上述两项分数可以累计,但计算结果超过30分的,按30分计。
(二)广东省内其他地市参保情况。
得分标准:缴纳广东省内其他地市社会保险年限每险种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本项积分只针对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有效,且须由申请人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经验证后得分。非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的,此项指标不积分。
五、奖励加分
奖励加分=参加献血积分+参加义工或青年志愿者服务积分+慈善捐赠积分。计算结果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取得附加分的社会服务地要求为广东省内范围,非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的社会服务地要求为深圳市内范围。
(一)参加献血。
得分标准:每合法献血1次得2分,最高不超过6分。申请人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献血证明并注明该机构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经验证后得分。
(二)参加义工或青年志愿者服务。
得分标准: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6分。申请人需提供志愿者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并注明该机构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经验证后得分。
(三)慈善捐赠。
得分标准:每捐赠千元积2分,最高不超过6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申请人需提供慈善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并注明该组织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经验证后得分。
六、减分指标
减分指标积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积分+违法犯罪积分+不良诚信记录积分。减分指标积分分值为零或负分。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1.超生。
扣分标准:有超生行为的人,自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入户;期限届满后,超生1个子女的扣100分,再超生的加倍扣分。
2.非婚生育及收养子女未登记。
扣分标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以及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扣50分。
(二)违法犯罪。
1.曾受过劳动教养(近5年内)。
扣分标准:有一次记录扣50分,多次的累计扣除。
2.曾受过刑事处罚(近5年内)。
扣分标准:有一次记录扣100分,多次的累计扣除。
3.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扣分标准:有一次记录扣100分,多次的累计扣除。
(三)不良诚信记录。
扣分标准:有一条记录扣20分,多条的累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