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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处置停缓建工程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36:23  浏览:96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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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处置停缓建工程若干规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海口市处置停缓建工程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法仁
                         二00二年二月六日

            海口市处置停缓建工程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海口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使停缓建工程尽快复工,确保在处置期限内顺利完成处置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结合海口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海口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停缓建工程的处置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停缓建工程是指1996年12月31日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1998年12月31日前停止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 停缓建工程的复工





  第三条 停缓建工程恢复建设时,应到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部门)办理复工手续。
  停缓建工程原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变的,由原建设单位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市城建部门核验施工许可手续后即可复工;停缓建工程权属已发生变更的,由新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重新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城建部门办理更换施工单位手续后复工。


  第四条 停缓建工程权属未发生变更,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已达成协议终止原施工合同时,建设单位可持终止施工合同到市城建部门办理更换施工单位手续。
  停缓建工程权属未发生变更,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无法终止原施工合同的,建设单位应以书面或公告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复工,原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复工。
  原施工单位不按前款规定复工或在15日内不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工程造价预算决资质的机构对原施工单位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和变更施工单位的决定告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在15日内对核定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建设单位可持工程量核定书到市城建部门办理更换施工单位手续;有异议的,建设单位应提请省建设标准定额管理部门复核,建设单位可持复核确认的工程量核定书到市城建部门办理更换施工单位手续。


  第五条 经司法裁决变更产权关系的停缓工程,新的建设单位可持法律裁决文书和市规划部门重新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城建部门办理更换施工单位手续。


  第六条 代为处置的停缓建工程恢复建设的,新的建设单位需到市城建部门重新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办理更换施工单位手续时可自行组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并将招标选定的施工单位报市城建部门备案。市城建部门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施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 建设单位办理有关复工手续后,应与市城建部门签订承诺书,并按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工,逾期不复工或施工进度不符合要求的,或未按规定期限竣工的,由市城建部门收回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并按规定转代为处置机构处置。


  第九条 经市城建部门批准更换施工单位的,原施工单位应在接到建设单位要求退出施工现场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退场,并移交施工资料。拒不退场或移交施工资料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停缓建工程项目在恢复施工建设前,必须进行工程质量检查,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复工,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市城建部门按有关规定报请政府批准依法拆除。


  第十一条 停缓建工程按政府批准的处置方案复工时,可重新设立水电帐户,并按时交纳复工后的水电费,免缴滞纳金,原拖欠的水电费给予挂帐处理,待竣工销售时予以追缴。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规划调整要求,被撤销的停缓建工程,其已交缴的档案保证金、绿化保证金和消防保证金可给予退还。

第三章 停缓建工程的代为处置





  第十三条 停缓建工程由政府指定机构代为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告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由代为处置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停缓建工程已申报处置方案,但多家产权人意见不一致,无法按政府批复要求复工的,由市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置办)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停缓建工程的产权人未按处理意见执行的,其相应的份额转由政府指定机构代为处置。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的停缓建工程,由市处置办协助人民法院协调处理后,由政府指定机构代为处置。


  第十六条 停缓建工程部分产权人逾期未申报处置方案或下落不明的,由市规划部门予以通告。超过通告期限未提出处置方案的,其相应的份额转由政府指定机构代为处置。


  第十七条 代为处置机构应严格按照《海南省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停缓建工程处置的决定》和《海口市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实施办法》,将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方案报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代为处置的停缓建工程,其涉及的质量检测费、评估费、公告费等实行挂帐处理,待项目处置完毕后,从代为处置的收益中支付。


  第十九条 代为处置的停缓建工程通过房地产有形市场采用招标或拍卖的方式转让产权的,其转让所得资金由代为处置机构在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保管,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代为处置应纳税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代为处置费等须经审计部门审核,市处置办和财政部门批准之后,向社会公布。在公告期限内无异议的,可作为核算依据,有异议的则重新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采用安排经营使用方式代为处置的,代为处置机构必须先对项目现状现值进行核定后,由新投资者进行投资经营使用。
  新投资者对项目续建、装修工程的预算须经有预算资质的机构审核后作为核算依据,政府据此给新投资者确定合理的经营使用年限,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的投资回报率。


  第二十一条 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政府规定自行处置,政府安排用于公共设施使用的停缓建工程,交由代为处置机构组织实施和负责日常管理。产权人申请恢复建设时,须提出自行处置方案,经政府批准,办理归还手续。

第四章 停缓建工程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预售款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成立停缓建工程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以下简称转化房)预售款共管小组(以下简称共管小组)负责监督预售款收存和使用。共管小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牵头,市处置办和银行派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转化房条件的停缓建工程,在申请转化时,预售人必须在预售人委托共管预售款的商业银行开设专用帐户,并与八万管小组、开户银行签订转化房预售款共管的书面协议。
  转化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之前,只能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转化房预售款直接存入转化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预售人换领交款收据。预售人不得擅自收存买受人支付的预售款。


  第二十五条 预售人使用转化房预售款时,开户银行应当按共管小组核准同意的数额拨付。
  共管小组应当自收到预售人使用预售款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同意其使用;对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开户银行应在每月5日前将转化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的收支情况向共管小组汇报。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预售人,由市房产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停缓建工程划拨土地出让金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停缓建工程以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或合作建房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划拨土地经过多次转让的,可按照积压房地产处置规定给最终受让人或权益人直接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第二十九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出让金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挂帐追缴;
  (二)从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的转让款中优先受偿;
  (三)法律法规规章许可的其它方式。


  第三十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出让金采取挂帐追缴方式处理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部门)依法追缴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补交的出让金,直接给最终受让人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第三十一条 由政府指定机构代为处置的停缓工程,其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出让金可采取从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的转让款中优先受偿的方式处理。代为处置机构必须从招标拍卖停缓建工程的转让款中优先支付该项目应补交的出让金。市土地部门在收到该项目补交的出让金后,直接给竞得人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第三十二条 停缓建工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出让金符合有关减免规定的,可由市土地部门审核其适用优惠条件,报经政府批准予以减免后,直接给最终受让人或权益人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第三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出让金应由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经市土地部门确认。


  第三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出让金以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方式处理或报经政府批准予以减免的停缓建工程申请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经市土地部门审核后,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不影响最终受让方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海口市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结束后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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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纳税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并按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和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一切单位和个人。
在集市上出售商品按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包括临时经营税)的个体商贩及仆人,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实际缴纳的产品税额+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
实际定期定额管理,采用综合负担率纳税的纳税人,只就其实际负担的产品税税额、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在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这里所说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建制的城市;“县城”是指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建制镇”是指经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镇。
市区、县城、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条 纳税人所在地与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地不在同一地的,除有特殊规定者外,应按纳税地的适用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六条 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代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也同时委托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产品按规定退还已纳的产品税、增值税,但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七条 按政策或经批准给予纳税人减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减征、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在被查补产品、增值税、营业税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
纳税人错纳多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经申请批准退还的,同时退还错纳多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与上述各税同时征收的,故一般不予减免税。但个别纳税人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照顾。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要保证用于本地的城市、乡镇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城建主管部门作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授权自治区税务局办理。



1985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67号)


  现发布我署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钱冠林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简称海关,下同)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条 运营人不得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境的物品。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邮电主管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运私人信件。


  第四条 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或《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对进出境快件征收进出口税,并按规定对进出境快件收取规费、监管手续费等有关费用。


  第五条 海关对符合监管要求的快件,可以接受运营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的报关。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向海关报关与通过书面文件方式向海关报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报关的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简称海关总署,下同)另行制定。

第二章 备案审批





  第六条 运营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报关登记备案手续,应当事先取得代理报关资格,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文件,由所在地海关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转报海关总署审核批准:
  (一)申请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准许开办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批准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代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章程;
  (六)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
  (七)专用监管仓库图纸;
  (八)海关需要的其它文件。
  运营人所在地海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并转报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自收到运营人所在地海关转报文件之日起的60日内应作出批复决定。经海关总署审核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
  运营人凭海关总署所发批准文件向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所在地海关办完登记备案手续后核发《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见本办法附件一)。


  第七条 海关对运营人实行年审制度。运营人应当于每公历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办理年度审验手续。逾期不参加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者,《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即自动失效。对其承运进出境的快件,海关不再按本办法进行监管,而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监管验放手续。


  第八条 运营人须获得《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且其专职报关员取得报关员证件后,方可按照本办法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
  运营人自获得《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开展业务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即自动失效。


  第九条 运营人如需变更已在海关登记备案的内容,应凭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地海关,所在地海关核准后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三章 快件分类





  第十条 在本办法中,快件分为以下四类:
  (一)A类:海关现行法规规定予以免税的无商业价值的文件、资料、单证、票据。
  (二)B类: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内予以免税的物品。
  (三)C类:超过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但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应税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进出口的商品、配额管理商品不包括在内。
  (四)D类:前三类以外的物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的分类及每一类快件所适用的报关程序同时适用于进境和出境。

第四章 报关要求及规定





  第十二条 快件的报送和查验应当在运营人所在地海关办公时间和专门监管场所内进行。如需在海关办公时间以外或专门监管场所以外进行,需事先商得海关同意。
  运营人要求海关派员驻场监管时,需商得海关同意,并向海关无偿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及必备的设施。


  第十三条 进境的快件,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入境后24小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出境的快件,应当在运输工具离境前4小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第十四条 运营人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及时向海关呈交快件通关所需的单证、资料,并如实申报所承运的快件。
  (二)通知收、发件人缴纳或代理收、发件人缴纳快件的进出口税款。
  (三)除经海关准许的情况外,应当将监管时限内的快件存放于专门设立的海关监管仓库内,并妥为保管。
  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监管时限内的快件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提取、派送、发运或进行其它作业。
  (四)海关查验快件前,运营人应当对快件进行分类。海关查验快件时,运营人应当派工作人员到场,并负责快件的搬移、开拆、重封包装。
  (五)发现快件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禁止进出境的物品,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A类、B类、C类快件按下列规定报关:
  (一)A类快件凭KJ1报关单(见本办法附件二)和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二)B、C类快件分别凭KJ2、KJ3报关单(见本办法附件三、附件四)、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按前述规定报关的A、B、C类快件,海关根据情况,可以要求运营人在物品放行前提供与物品有关的详细书面资料。


  第十六条 D类快件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与货物、物品进出口有关的单证办理报关手续。

第五章 专差快件





  第十七条 运营人通过专差方式承运快件进出境,应当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备案审批等手续。经审核批准的,所在地海关同时发给《专差快件登记备案证书》(见本办法附件五),运营人凭海关所发证书办理报关手续。
  专差快件应当在运营人所在地海关指定的本关区内的口岸进出境,并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第十八条 运营人应当将专差快件进出境的时间、承运路线、运输工具航(车)次、专差的详细情况等报所在地海关备案。前述情形需要变更的,运营人应当于变更前15日报请所在地海关核准。


  第十九条 专差快件应当使用专门的包装,其总包装上应当标注运营人名称及“专差快件”字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快件中的下列物品,海关分别按照有关规定验放:
  (一)个人自用物品;
  (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三)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其它国际组织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四)外商常驻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进出境快件”系指运营人在特定的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进出境的物品、货物。
  “专差快件”系指运营人以专差押运方式承运进出境的快件。
  “运营人”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企业。
  “监管时限”系指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起至办结海关手续止,或出境快件自向海关申报起至运输工具离境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登记备案证书


<font size=+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制┌──────────────────────────────────┐│ 编号:___________关第________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运营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海关注册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根据海关总署_______通知,经审核,同意你单位在本关办理进出 ││境快件运营业务的登记备案手续。                   ││ 本证书有效期1年。每年1月31日前向本关快件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 ││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每年年度审验合格者,有效期延长 ││一年。逾期不参加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者,本证书自动失效,所承运 ││进出境的快件。本关不再按快件进行监管,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监管验放 ││手续。                               ││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海关(印) ││                     年  月  日      ││                                  │└──────────────────────────────────┘               年度审验记录┌──────────────────────────────────┐│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附件二:               KJ1报关单              [适用于A类快件]  报关单编号:_______┌──────────────────────────────────┐│ 运营人名称: 进/出口岸: 运输工具航次:进/出口日期:总运单号码: │├──┬─────┬─────┬──┬────┬──────┬────┤│ 序 │分运单号码│ 物品名称 │ 件 │ 重量  │ 收/发件人 │验放代码││ 号 │     │     │ 数 │ (KG)  │ 名称    │    │├──┼─────┼─────┼──┼────┼──────┼────┤│  │     │     │  │    │      │    ││  │     │     │  │    │      │    │├──┴─────┴─────┴──┴────┴──────┴────┤│ 本运营人保证:____年__月__日向_____海关申报的上述物品 ││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的A类范围内的物品, ││ 并就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向你关负法律责任。             ││                                  ││                                  ││ (运营人报关专用章)       报关员:____申报日期:____ ││                                  │├──────────────────────────────────┤│            以下由海关填写                │├──────────────────────────────────┤│ 海关签章:   经办关员:___ 日期:____ 查验关员:___ ││ 日期:_____                          │└──────────────────────────────────┘说明:一、本报关单一式两分,颜色为绿色。   二、“收/发件人”一栏,进口填收件人(收货人),出口填发件人(发货人)。   三、“验放代码”一栏由海关填写。   四、本报关单规格:长为30cm,宽为21cm  附件三:               KJ2报关单              [适用于B类快件]  报关单编号:┌──────────────────────────────────┐│运营人名称: 进/出口岸: 运输工具航次: 进/出境日期: 总运单号码: │├──┬───┬─────┬────┬────┬──┬────┬───┤│序 │分运单│ 物品名称 │ 价值 │ 重量  │ 件 │收/发件 │验放代││号 │号码 │     │ (RMB) │ (KG)  │ 数 │人名称 │码  │├──┼───┼─────┼────┼────┼──┼────┼───┤│  │   │     │    │    │  │    │   ││  │   │     │    │    │  │    │   │├──┴───┴─────┴────┴────┴──┴────┴───┤│ 本运营人保证:____年__月__日向_____海关申报的上述物品 ││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的B类范围内的物品, ││ 并就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向你关负法律责任。             ││                                  ││                                  ││ (运营人报关专用章)       报关员:____申报日期:____ ││                                  │├──────────────────────────────────┤│            以下由海关填写                │├──────────────────────────────────┤│ 海关签章:   经办关员:___ 日期:____ 查验关员:___ ││ 日期:_____                          │└──────────────────────────────────┘说明:一、本报关单一式两分,颜色为兰色。   二、“收/发件人”一栏,进境的,填收件人(收货人),出境的,填发件人(发货人)。   三、“验放代码”一栏由海关填写。   四、“本报关单规格:长为30cm,宽为21cm  附件四:               KJ3报关单              [适用于C类快件]  报关单编号:┌──────────────────────────────────┐│运营人名称: 进/出口岸:运输工具航次: 进/出境日期: 总运单号码: │├─┬──┬──┬──┬──┬──┬──┬──┬──┬──┬──┬──┤│序│分运│物品│价值│重量│商品│关税│关税│增值│增值│收/ │验放││号│单号│名称│(RMB│(KG)│编号│税率│税额│税税│税税│发件│代码││ │码 │  │)  │  │(HS)│  │  │率 │额 │人名│  ││ │  │  │  │  │  │  │  │  │  │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运营人保证:____年__月__日向_____海关申报的上述物品 ││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的C类范围内的物品, ││ 并就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向你关负法律责任。             ││                                  ││                                  ││ (运营人报关专用章)       报关员:____申报日期:____ ││                                  │├──────────────────────────────────┤│            以下由海关填写                │├──────────────────────────────────┤│ 海关签章:   经办关员:___ 日期:____ 查验关员:___ ││ 日期:_____                          │└──────────────────────────────────┘说明:一、本报关单一式两份,颜色为兰色。   二、“收/发件人”一栏,进口填收件人(收货单位),出口填发件人(发货人)。   三、“验放代码”一栏由海关填写。   四、本报关单规格:长为30cm,宽为21cm  附件五:                专差快件               登记备案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制┌──────────────────────────────────┐│编号:_________关第________号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编号:_________      │├──────────────────────────────────┤│运营人名称: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   ││专差姓名:_____性别:________             ││按照号码:____________国籍:______        ││                                  ││ 根据海关总署______通知,经审核,同意你单位办理专差快件业务的││登记备案手续。自____年__月__日起,准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规定,在本关区____口岸办理承运路线为自__││__至____的进出境专差运营业务。                ││ 本证书有效期1年。每年1月31日前向本关快件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每年年度审验合格者,有效期延长一年││。不参加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者,本证书自动失效,所承运进出境的快││件,本关不再按快件进行监管,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监管验放手续。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   ││                   年  月  日        ││                                  │└──────────────────────────────────┘               年度审验记录┌──────────────────────────────────┐│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附件六:─┬─┬───────────────────────────────┐ │ │            XXX公司专差快件            │ │ │                               │ │ │             XXX OBC               │ 10 │                               │ cm │       自(FROM)------至(TO)-------           │ │ │                               │ │ │                               │ │ │                               │─┴─┼───────────────────────────────┤   ├───────────────20cm──────────────┤  说明:  一、专差快件标签颜色为白色,字为红色。  二、标签规格:长为20cm,宽为29cm。</font>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98年01月25日 实施日期:1998年04月01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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