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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旅游行业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8:30:28  浏览:81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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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旅游行业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旅游局


辽宁省旅游行业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旅游局


(1991年6月20日 辽宁省旅游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业服务质量的管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利益和旅游业的声誉、实现服务质量标准化,达到优质服务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服务质量管理的目标,是使质量管理实现正规化、专业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旅游接待服务的宗旨是宾客第一、质量第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星级饭店、各类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涉外定点的餐馆、商店、游览和娱乐场所。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辽宁省旅游局为全省旅游行业服务质量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旅游行业的服务质量管理。
第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服务质量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旅游行业服务质量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各类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指导、检查、监督服务质量标准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旅游经营单位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服务。
(三)受理客人的直接投诉和上级交办的投诉案件的处理。
(四)征询客人对服务质量的意见。
(五)提供服务质量评估报告,提出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和建议。
(六)建立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七)组织开展优质服务竞赛活动。
第六条 旅游经营单位须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服务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服务质量标准的制定、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服务质量标准
第七条 服务质量系指旅游服务工作质量(包括服务方法、服务技能、服务方式、服务程序、服务艺术、服务效率)以及服务赖以凭借的设施、设备、材料和环境的管理质量。
服务质量标准,是指对旅游服务工作质量和管理质量所做的统一规定,对服务质量标准的贯彻实施为标准化服务。
第八条 旅游经营单位应实行标准化服务,并分别执行下列服务质量标准。
(一)《辽宁省星级饭店服务质量标准》。
(二)《辽宁省旅行社服务质量标准》。
(三)《辽宁省旅游涉外定点车(船)公司服务质量标准》。
(四)《辽宁省旅游涉外定点餐馆服务质量标准》。
(五)《辽宁省旅游涉外定点商店服务质量标准》。
(六)《辽宁省旅游涉外定点风景区、游览点服务质量标准》。
(七)《辽宁省旅游涉外定点文化娱乐场所服务质量标准》。
第九条 旅游经营单位须依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制定本单位的操作标准和检查标准。

第四章 服务质量检查
第十条 服务质量监督实行检查证制度,省、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分别设服务质量检查员,颁发检查证,授予相应的检查权限。市和旅游经营单位的检查员有权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市和本单位的服务质量情况。
星级饭店的服务质量检查由星级检查员执行,使用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星级检查员证件。
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单位应接受服务质量检查员的检查、监督,报告本单位服务质量情况,为检查员提供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为方便宾客监督,各旅游经营单位须在适当场所放置宾客意见调查表,定期回收、统计、分析,改进服务工作;在适当场所标明本地区及本单位投诉电话号码。
第十三条 实行投诉受理制度,省、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须成立投诉管理组织,设立投诉电话,做好投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并实行服务质量检查制度。省旅游局组织指导全省旅游行业服务质量检查。实行经营单位日检查、市定期检查、省抽查的检查制度。星级饭店的服务质量检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 罚
第十五条 对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标准、宾客满意率高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由省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六条 对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甚至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处罚。处罚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国务院颁发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和标准》第二十三条实施细则、《辽宁省旅游涉外定点餐馆管理办法》、《辽宁省旅游涉外定点商店管理办法》、《辽宁省旅游涉外汽车公司(队)定点管理办法》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旅游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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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建建〔2006〕354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防止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现将我厅制定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实施。

附件:《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
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强化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有可能引发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以及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识别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确定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
(一)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
1、基坑(槽)开挖与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2.5 m(含2.5m)的基坑、1.5m(含1.5m)的基槽(沟);或基坑开挖深度未超过2.5m、基槽开挖深度未超过1.5m,但因地质水文条件或周边环境复杂,需要对基坑(槽)进行支护和降水的基坑(槽);采用爆破方式开挖的基坑(槽)。
2、人工挖孔桩;沉井、沉箱;地下暗挖工程
3、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起重机械、吊装工程
物料提升设备(包括各类扒杆、卷扬机、井架等)、塔吊、施工电梯、架桥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的安装、检测、顶升、拆卸工程;各类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木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
6、拆除工程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建筑幕墙(含石材)的安装工程;预应力结构张拉工程;隧道工程,围堰工程,架桥工程;电梯、物料提升等特种设备安装;网架、索膜及跨度超过 5m的结构安装;2.5m(含2.5m)以上边坡的开挖、支护;较为复杂的线路、管道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施工安全有影响的工程。
(二)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
1、安全网的悬挂;安全帽、安全带的使用;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作业平台和作业面周边、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物料提升设备及施工电梯进料口等部位的防护。
2、施工设备、机具的检查、维护、运行以及防护。
3、2m(含2m)以上的高处作业面架板铺设、兜网搭设。
4、在堆放与搬(吊)运等过程中可能发生高处坠落、堆放散落等情况的工程材料、构(配)件等。
5、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搬运、储存和使用。
6、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搭设、使用、拆除。
7、施工现场及毗邻周边存在的高压线、沟崖、高墙、边坡、建(构)筑物、地下管网等。
8、施工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及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9、施工现场及周边的通道和人员密集场所。
10、经论证确认或设计单位交底中明确的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作业等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部位或作业活动;大风、高温、寒冷、汛期等其他潜在的有可能导致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因素(包括外部环境等诱因)。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当地气候、周边环境等具体情况以及所承担的施工范围,在开工前识别并列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第六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应当编制详细的名录,经企业审查和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与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资料一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施工方案因施工图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影响发生变动的,施工单位应将施工方案变动后增加的重大危险源及时补充和完善,并经企业审查和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可能导致发生的事故类别。在每一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处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
第七条 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分别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制度。
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及以上高空作业工程,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工程,吊装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城市房屋及构筑物爆破拆除和其他土石方爆破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意见进行完善,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通过相关部门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后,方可组织实施。
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逐一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加强动态检查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其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评估,加强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查验。
第九条 施工总包单位设在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包括分包单位相应管理人员)每星期开展一次对其责任管理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的检查,作出书面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总包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组织整改到位。
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坚持每天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建立个人检查、评估台帐,并将隐患整改、排除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条 施工总包单位应当在其责任管理范围内统一编制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包单位责任管理范围内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参加总包单位定期组织的演练。
施工总包单位责任管理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各自编制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以及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施工单位设在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在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活动前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当明确工程作业特点和重大危险源,针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具体预防措施,相应的安全标准,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安全技术交底应当形成书面交底签字记录。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理台帐,按规定认真编制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内的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以及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理。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对整改情况负责跟踪监督,直至整改到位;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及时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书面报告。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制度,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方案中突出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名录与实际不符的,应当责成施工单位及时完善。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并对每个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建立监管台帐。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和过程控制情况;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施工现场与内业资料的相符性;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评估台帐;工程监理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等。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规定职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或者停工整改,并视情况按照我省《公示制度》的规定,上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两项许可的规定,向建设厅提出暂扣有关责任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收回有关责任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建议;发现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规定的监理职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况按照我省《公示制度》的规定,上报其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应当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罚或提出处罚建议。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把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控制与管理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未认真履行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督与检查职责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识别确认表
申报单位: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施工总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工程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建设工程基本特点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 附后
施工单位识别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确认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注:1、业主单位直接发包的专项工程施工单位单位填写施工总包单位一栏;
2、如工程无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一栏不用填写;
3、如工程无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一栏不用填写;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增补名录识别确认表

申报单位: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工程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施工方案变动情况和原因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增补名录 附后
施工单位识别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确认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注:1、申报单位为施工总包单位;
2、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专业工程的,专业施工单位直接申报;



广电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意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意见

  10月28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各单位发出《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意见》(广发〔2011〕88号),意见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权利的基本法律。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宣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遵守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广播影视事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社会进步,有效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广播影视节目的质量和水平,全面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广播影视人才,解决突出困难和特殊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中心任务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紧紧围绕团结奋斗、共同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不断满足各族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努力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广播影视大发展大繁荣。
  中心任务:以《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的规定为工作要求,全国广播影视系统必须高度重视,从实际出发,积极落实总局提出的各项措施。推出内容更加新颖、形式更加多样、数量更加丰富的少数民族广播影视节目;加强优秀节目少数民族语言译制工作;提高民族地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少数民族语言节目自办率;有效巩固并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进一步巩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尤其是边远农牧区电影放映工程建设成果,改善电影放映条件;努力推进少数民族广播影视对外交流;加强少数民族广播影视人才队伍建设。
  二、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广播影视精品创作
  加强对少数民族广播影视创作生产的引导,培育少数民族语言频率、频道品牌栏目和节目。鼓励播放少数民族题材优秀剧目。积极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影视剧创作。将少数民族题材电影纳入农村题材影片或重点影片的资助范围,对民族地区申报的电影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和重点关注。支持少数民族题材优秀电影进入主流院线播映。鼓励少数民族题材和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参加各类广播影视评奖活动。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可积极向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等大型文艺活动主办方推荐当地优秀的民族节目、民族演员;举办大型活动时,应注意排演民族题材节目,吸收民族演员、民族选手参与。
  (二)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译制工作
  进一步加强各地少数民族语言译制中心建设,鼓励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设立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译制中心。增加优秀广播影视节目的民族语言译制量,广电总局每年将推荐一定数量的影片作为少数民族语言译制片目,通过资金支持,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影视剧译制。继续做好为少数民族地区捐赠优秀影视剧作品的工作,努力满足少数民族地区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广电系统所属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向已开办少数民族语言频道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提供其拥有版权的电视剧和电视节目时,在收取译制版权费和播出费方面给予减免优惠。
  (三)进一步改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和接收的条件
  继续稳步推进“村村通”工程、西新工程建设,积极实施直播卫星公共服务工程,推动广播电视由“村村通”向“户户通”延伸,让民族地区农民群众收听收看更多更好的广播电视节目。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对尚无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民族地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设立工作,对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栏目的开办以及在境外落地、技术服务输出予以政策支持。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经费给予财政保障。加强民族地区广播影视设施建设,改善基层广播影视条件。支持民族地区大力发展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广播影视等新媒体新业态。增加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现有的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五种少数民族语言广播节目的播出时间,逐步实现各语言节目整频率播出。
  (四)进一步实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工程
  积极争取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农村公益放映在资金配套上享受国家西部地区的政策。进一步改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农村电影放映设施的设备和条件,力争到2020年室内固定放映点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同时实现固定和流动数字化放映全覆盖。积极培育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电影放映主体,形成以国有或国有控股农村数字院线公司为主体,以民营农村数字院线公司为补充的农村电影发行放映新格局。
  (五)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广播影视节目对外交流
  发挥边疆少数民族人文优势,加强与周边国家广播影视文化交流,促进和谐周边环境建设。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影视节目参与中外互办文化年和在国外举办的中国广播影视节展等。打造一批少数民族广播影视对外交流精品。进一步提高边疆民族地区广播电视覆盖率和影响力,支持少数民族语言频率频道在境外落地。鼓励民族地区广播影视技术服务输出。
  (六)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广播影视人才队伍建设
  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素质较高的少数民族广播影视工作者队伍,着力培养一大批广播影视行业少数民族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广播影视干部的培训力度,建立和完善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广播影视干部交流制度。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要将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规列入本部门工作规划,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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