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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07:14  浏览:95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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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公安部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1998年7月24日,公安部


为了规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群众办户口难、领居民身份证难问题,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政管理队伍,特制定本规范。
一、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待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监督。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户籍接待室,户籍接待室内应当逐步采用“低台敞开式”方式办公,并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备有供来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等。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给群众了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提供方便。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值班所长制度,每天由一名所长挂牌值班,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听取群众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
(四)公安派出所要从实际出发确定户籍内勤民警的工作制度,以满足广大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实际需要,遇有停电、微机维修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明确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基本要求
(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二)凡办理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1、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含农转非)落户;
4、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5、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6、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办理本条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1、对本条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办理户口责任书》应当包括“存根”和“回执”两部分,记载“申报人情况、申请事由、申报材料情况、办理时限、受理时间、申报人和受理人签字”等内容;回执部分交给申报人,申报人可据此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或者查询有关情况。
(五)对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只要符合规定,照片合格,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居民身份证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快证在七日之内,临时身份证在二日之内发给公民本人。
三、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要讲文明、讲礼貌
(一)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警容严整,在工作时间须佩带胸卡,户籍内勤民警可以放置服务台卡。接待群众要主动热情,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二)对有特殊困难的公民,应当优先办理其申请事项;对孤寡老人、残疾人,应当主动上门为其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
(三)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居民的申请材料,如有丢失或者毁坏,由责任单位负责补办材料。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收费规定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项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取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和居民身份证证件费,一律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票据。
五、加强内外监督
(一)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意见箱,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解决答复。
(二)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警风监督员,对民警的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办理效率、警容风纪等定期进行评议,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定期检查、抽查和走访群众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本规范的,由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登门向群众赔礼道歉,并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离岗培训、行政处分等。
六、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可以依照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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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

银发[1996]3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政策性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邮政储汇总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金融统计工作,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提供及时、准确和完整的数据信息,实现中央银行对金融信息采集和加工的“归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 据。现将《按新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说明》、新的《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指标体系》、《金融机构统计指标体系》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与归属》印发给你们,望遵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适用


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的总结。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创立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以诉讼程序简单而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在以后各个时期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继承和发扬了老解放区的优良传统,不断发展和完善了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制度。民事诉讼法正是科学地总结了人民司法工作的经验,并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础上对简易程序又作了若干调整、补充,从而使这一程序更加完善。
现代社会普遍关注和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永恒的主题——司法公正,最终落实到审判质量上。据统计,笔者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90%左右。可以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质量,左右着人民法院的整体质量,因此,对如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探讨,不无意义。
一、简易程序的重要意义
简易程序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相对第一审普通程序而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有着以下重要意义:1、便于当事人诉讼。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许多地区交通不便,这些客观情况给人民群众进行诉讼造成一定困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有效地为当事人减轻诉讼往返之劳,节省人力、财力和时间,使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及时得到解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受到保护,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工作和生产的积性。2、便于人民法院办案。民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简单民事案件。在近年来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与适用普通程序相比,简化了许多程序和手续。这就使一大批简单的民事案件得到了及时的处理,从而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使人民法院能够集中精力更好审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保证办案质量。3、有利于缓解审判力量与审判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及时化解纠纷,有效地防止矛盾的激化。4、有利于培养、锻炼和提高审判人员独立思考的决策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总之,正确把握简易程序,是最现成、最简便、最快捷、最直接的提高办案效率的方法之一。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临时派出的审判组织,也包括基层人民法院在区、乡、镇常设的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其审判活动以及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与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及其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同等效力。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如果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比较复杂,涉及人和事太多,人民法院需要花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才能查明全部案件事实的,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受者,关系明确,不需要通过其他事实去认定,双方当事人对此也无异议或者重大分歧。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议无原则分歧,人民法院不需要做大量工作来澄清事实、消除分歧。上述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三个条件必顺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简单的民事案件。正确识别简单民事案件,是正确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正确适用简易程序的基础,如果将非简单的民事案件视为简单民事案件,就会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影响办案质量。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以上三个条件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已经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上述是法律明文禁止、绝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此外,院长、庭长、审判员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社会各界关注且又认识不一的案件,或由于立法滞后、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无法律规定的也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笔者认为,除以上情形外,都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三、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的特点,重在一个“简”字。但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注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起、应诉立案手续要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对适用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当事人的起诉方式,无论是口头起诉还是书面起诉,不能限制,也不能附加任何的条件,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当事人的起诉方式规定一般应是书面的,仅对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例外,允许口头起诉。笔者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原告无论是口头起诉还是书面起诉,只要是原、被告同时到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并且是决定当即审理,只要被告不要求书面答辩,就无须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由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由原、被告在庭审中直接口头控辩。这样可以减少法院转送起诉状副本(或口头起诉要点)、答辩状副本的时间。只有在原、被告不是同时到法庭解决纠纷,或者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在答辩期内解决纠纷的,才存在通知被告应诉并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如被告要求书面答辩或双方任何一方要求给时间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则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予以准许。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否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可因案而异,不搞一刀切。
传唤当事人的方式要简。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书面通知(包括一方当事人代通知回去转干部交另一方当事人)打电话或请基层干部、群众捎口信的方法传唤当事人、代理人、证人到庭。但遇到一方当事人拒绝到庭时,则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和有关送达的规定,用传票传唤,否则不能适用拘传、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有的同志认为,适用简易程序不能采取缺席判决,理由是缺席判决规定在普通程序的有关条款中。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因为从整部民事诉讼法序列上看,简易程序虽是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但并不是完整的第一审程序。它的规定简单、原则和很不完整。如对起诉的条件、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的某些方面、案件的中止终结判决和裁定等等都无具体规定。因此不能说明简易程序章节中没有特别的规定,则应本着总则指导分则的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立法精神(即除了不受限制的条款外,就是要受普通程序的其他条款限制)受总则和普通程序中有关条款的约束。
庭审的方法要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分阶段进行,从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到评议宣判,一个环节也不能少,保证执法的公正严肃。那么,适用简易程序是否可以随而便之任意操作呢?回答是否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原则上来说,也应在总体上按照普通程序的顺序进行。那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又如何简化庭审的方法呢?笔者认为,重点应当放在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精神上。笔者理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不受提前三日的限制,可以随时传唤。公开审理的,可以张贴公告,也可以不张贴公告,应视个案而定,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有的人认为公告是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标志,不张贴公告就不公开开庭审理,这是对法律的误解。适用简程序审理的都是事实比较清楚、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经济案件,无须过多调查即可认定。在具体操作庭审时,双方当事陈述后,即可由审理员归纳、核对双方当事没有争议的事实,然后仅对争执的焦点,由双方举证、质证、辩证。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融为一体。调查后进行辩论后又可恢复法庭调查,大辩论套小辩论,边调查、边质辩、边筛选异同,边归纳认证。不局限于普通程序规定的顺序。这样可以大大地缩短庭审时间,提高效率。
四、理顺关系、走出适用简易程序认识的误区
当前在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上,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主要受两种倾向的影响。一些人认为现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太宽,影响了案件审判质量,认为应当加以限制;而一些人则认为审判方式改革,还应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只有这样才能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解决老百姓的告状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究竟是宽了窄了,笔者认为,只在理顺以下几个关系,就可以宽窄相宜。
首先,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案件质量和效率与适用简易程序的关系。笔者认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固然是人多智慧多,但并非必然导致案件质量高。而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虽有点势单力薄之嫌,但也不必然案件质量低。审判质量的高低,从内部因素来说,关键在于审判人员素质以及执法的监督体制是否健全。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与运用什么程序没有必然的联系,更不具有排他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要有质量和效率的必然联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同样要有质量和效率。那种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质量应该高,效率低点没关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效率应当高。质量低一点也可以的认为是错误的。无论适用何种程序审理案件,都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保证质量,提高效率。而且,也只有保证了质量的效率才是真正的效率。
其次,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案件多、任务重、审判力量不足与适用简易程序的关系。适用何种程序审理案件,只能以案件难易情况作为客观标准,决不能因任务重、审判力量不足就无限制地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否则,欲速不达,损害执法的严肃性。
再次,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调解和判决与适用简易程序的关系,调解和判决是结案的一种方式,与适用什么程序没有因果关系。只要当事人自愿,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调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也要依法调解,在调解不成立时,无论运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无例外地适用判决。那种把结案的方式与适用何种程序乱加联系,或者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可以少做调解工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多做调解工作同样都是错误的。
第四,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审判方式与适用简易程序的关系。
最后,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与运用简易程序的关系。审判委员会是我国人民法院特有的一种审判组织形式,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因此,一般来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应是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范围,审判委员会可以把主要精力用于讨论和解决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开扩思路、更新观念,理顺关系、走出误区,大胆、正确地适用简易程序,是深化庭审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当前,应把推行独任审判法官资格、选用制和错案追究责任制等一系列改革措施贯穿到适用简易程序当中,明确各自权、责,使简易程序的适用更加规范、科学和高效。

陈文刚 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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