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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5:30:05  浏览:83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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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8月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1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防治丹河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晋城市境内丹河流域的干流、支流、泉源、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丹河流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把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丹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保护丹河流域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禁止在丹河流域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冶炼、印染、制革、电镀、农药、化工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到主体工程与水污染防治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八条 丹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应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水体功能要求,按照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行污染物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排放污染物单位的总量控制指标按有关规定下达。
凡向丹河北王庄桥以上河段、任庄水库库区、水东桥以下河段和郭壁泉域排放废水的单位,所排废水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国家综合污水排放一级标准。
凡向丹河北王庄桥以下至寨沟河段、任庄水库以下至水东桥河段排放废水的单位,所排废水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国家综合污水排放二级标准。
凡向丹河支流白水河排放废水的单位,所排废水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国家综合污水排放三级标准。
第九条 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治理责任。所排水污染物的浓度和数量超过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应按期完成削减任务,做到达标排放。
第十条 禁止向丹河干流、支流、泉流、渠道、水库的水体及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或者堆放其他污染物。
第十一条 工业洗煤水必须实行闭路循环,不得向外排放。
第十二条 煤炭、火电、化工、造纸、皮革、冶炼、建材等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提高废水、废物的综合利用率,对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实行限期淘汰制度。
第十三条 直接或间接向丹河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保护水污染防治设施和水环境保护工程。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或停运污染防治设施。
第十五条 对污染严重又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实行停产或关闭。
第十六条 丹河植物净化工程由晋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丹河植物净化工程。
第十七条 丹河流域应搞好水土保持,植树造林,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旧城镇改造和新城镇建设,应建设和完善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
污水处理厂和拥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发生突然事件造成或者经监测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遭受水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在生活饮用水受到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强制措施,责令有关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消除污染,保证饮水安全。
第二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丹河流域水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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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 科威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努力发展和增加两国间的贸易。


                  第二条

  缔约双方根据本协定并按照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相互对进口商品和劳务给予最大限度的必要便利。


                  第三条

  两国之间的商品交换,应按照各自国家现行有关法律和规章进行。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进行交易的商品以可兑换的自由货币支付。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各自法律和规章许可范围内,为对方举办商业展览提供一切便利。


                  第六条

  缔约双方按照各自国家现行法律和规章,在进出口下列货物时,互免关税和其它税收:

  一、样品和宣传品,其中包括宣传所必需的广告影片;

  二、装配工人为修理或装配而进口的工具和设备,但不得出售;

  三、永久或临时展览的物品,展后退回。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一个由两国政府代表组成的混合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协定的良好执行。

  在缔约任何一方要求下,委员会将举行会议,交换意见,研究本协定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并在必要时向两国政府建议一切适宜的措施。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由双方商定。


                  第八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在本协定期满前三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修改或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O年十月六日在科威特签订,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83号
━━━━━━━━━━━━━━━━━━━
  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
的通知》(粤机编[2000]3号),设置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
室(以下简称打私办),副厅级。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和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
订我省反走私及边防工作政策法规,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检查、协调、监督各地和各部门反走私联合行动、综合
治理;承担边防管理和控制工作。
  (三)处理群众有关反走私、边防的来信来访和举报,组织协调各地有关部
门调查重大走私及相关边防问题的线索,督促、指导案发地有关部门查处举报的
走私贩私及有关边防案件。
  (四)组织协调有关执法部门处理暴力抗拒缉私、阻挠缉私及有关边防的突
发事件。
  (五)调研、收集有关走私、反走私和海边防情报资料,分析研究和掌握走
私活动的特点、规律及有关边防形势等,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领导及通报有
关部门。
  (六)承担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省边防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打私办设4个职能处:
  (一)秘书处
  负责草拟综合性文稿;负责保密、文秘、行政后勤、接待、财产财务、人事、
档案、工会、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反走私宣传教育。
  (二)协调处
  负责协调各缉私部门关系;组织协调跨地区、跨部门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
斗争;联系、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检查、督促反走私责任
制的落实情况;协助处理暴力抗拒缉私、阻挠缉私的突发事件。
  (三)调研督查处(挂省缉私行动督查队牌子)
  研究草拟反走私政策法规;负责反走私调研和统计分析工作;接待群众反走
私来信来访及举报;负责反走私信息情报网建设,掌握全省走私动态;组织协调
各地有关缉私部门调查重大走私线索,督促、指导案发地有关部门查处举报的走
私贩私案件。
  (四)边防处(挂省边防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协调边防管理和控制的日常工作;开展相关的调查
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结推广边防管理经验。

  三、人员编制

  打私办行政编制22名。其中主任1名(由政府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2
名,正副处长8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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