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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06:57  浏览:92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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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5]7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公安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签注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4]138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往来港澳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机关为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办理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长期多次有效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5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00元。
一次有效签注、二次有效签注、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97号)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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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筹集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筹集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我省电力建设有所加快,发电能力不断增长,但仍远远不能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增长的需要。据测算,“七五”期间须在三百三十万千瓦基上,净增新装机二百七十至二百九十万千瓦才能扭转缺电局面。但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加之新装烧煤机组顶替原烧油机组,实际净增
新机只有约一百五十五万千瓦,缺电一百二十万千瓦以上。这个问题不解决,就骓以实现“翻两番”的奋斗目标。为了加快电力工业建设,必须从单纯依靠电力部门独家办电的传统作法中解脱出来,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广开渠道筹集电力建设资金,经调查研究,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
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筹资办电实施办法。
一、按照我省“七五”期间缺电情况,一九八五年一九九○年间计划筹资八至九亿元,在国家计划安排项目之外,办电八十至九十万千瓦,其中:
1、国家电网内,除民用照明,中小学、医院采暖照明,农业排灌以及经过批准的机关采暖照明以外的用电,在现在用电量和电价基础上,每度电筹措二分钱,作为地方筹资办电基金。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八年四年筹资四亿元。
2、国家电网内中央企业(煤矿除外)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八年四年筹资一亿元。
以上两项“七五”期间筹资五亿元,办电五十万千瓦。
3、大庆油田单独筹资二亿二至二亿五千万元,办电三十万千瓦。
4、在有条件的企业或县镇,开展余热与供热发电,由企业或县镇自筹,上级补助或贷款筹资一亿元,办电十万千瓦。
二、筹资办电的组织领导,由省计经委、财政厅、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物价局、税务局、电力工业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筹措资金办电办公室(以下简称筹资办)设于省电力局所属电力开发公司,负责筹资办电具体事宜。
三、资金的筹措与使用办法。
1、大庆油田单独筹资。从一九八五年起,分三年,每年以工业用电每度电筹措二分,拨交省电力开发公司,由省电力开发公司与大庆石油管理局供电公司合营,于亮子河、佳木斯办电三十万千瓦,具体事宜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2、向用电单位按每度电筹措二分的集资,由省电力局组织各供电部门出具预借凭证收取,并及时存入省筹资办在省建设银行设立的专户中,按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工程进度由筹资办向办电项目拨款。
3、中央企业筹资,按本企业一九八八至一九九○年每年需要筹资办电增加的电力,按每千瓦一千四百元,于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七年预交到省筹资办在省建行的专户中。于一九八八至一九九○年按相应的年份和数量增加用电指标。
4、鉴于中央所属煤矿企业亏损,其一九八八至一九九○年每年需要由筹资办电增加的供电量,以按国拨价拨给电厂统配煤作为筹资条件,以每增一万度按五十吨煤计算,于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年各年度内拨给指定电厂。
5、企业或地方余热办电与供热发电,以自筹与上级补助为主,如资金不足,并有还款条件的可提报计划向有关银行申请贷款解决。贷款银行应给予低息、优先、优惠的待遇。
四、筹资办电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事。必须履行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等程序及审批手续。在设计、施工、调试等工作上采取招标承包方式,一律按合同办事。
五、筹资办电所需燃料,由省向国家申请,不足部分省解决。为了解决筹资办电用煤,省有计划地从一九八七年开始,每年筹措三百至五百万吨煤炭作为筹资办电用燃料。
六、筹资办电的主机和配套设备以及三材,申请国家统一安排或从国外进口。主机和配套纳入国家计划,参加国家设备订货;三材缺口除从地方留成或与外省协作解决一部分或大部分外,由省指定一、两个水泥、钢厂与林场专门作为供应筹资办电用水泥、钢材和木材的生产厂(场),
以保证集资建设项目的三材供应。
七、筹资办电的管理和财产归属。
1、凡在省电力局所属电厂中扩建的机组建成后,由省电力局负责代管经营,固定资产属于地方所有,实行独立核算,有关利润划分等事宜另行商定。
2、县、镇筹建的电厂,建成后产权属县、镇,由县、镇管理,电力就地分配。自用有余向电网送电,按《自备电厂向电网送电结算办法》结算。实行高来高去,低来低去。
3、企业余热办电与供热发电,由企业自行管理,自行核算,自负盈亏。自用有余时可以送入电网。送入电网的电量,统一按《自备电厂向电网送电结算办法》结算,实行高来高去,低来低去。
八、筹资办电建成后,实行谁办电谁用电,谁花钱谁受益,早花钱早受益的原则。
1、油田筹资办电燃料由省平衡供应,建成后增加的用电量(发电量减去厂用、网损、线损),油田与省八二分配。电价按国家规定价格加上协议煤价差缴纳,分电比三十年不变。中央企业筹资办电按集资额与分电比,从机组投产开始供电,筹资新增用电指标三十年不变。
2、筹资办电项目建成后,由省三电办于一九八八年开始按发放的预借凭证进行分配,指标三十年不变,原分指标不减。预借凭证的电力指标允许转让。
九、关于筹资办电资金的偿还,原则上是谁花钱还谁。
1、筹资办电企业提供的资金,凡不属于企业的自有资金,如上级拨款或摊入成本,不再偿还企业筹资办电资金,由电业部门按地方国营电厂向地方缴纳利税,并按规定上缴部分折旧。
2、筹资办电企业提供的资金属于企业自有资金,均从建成后发电起,由省电力局代管经营的项目,按规定将新机折旧的一定比例(头三年为百分之八十,以后为百分之五十)及部分利润,按年偿还筹资办电企业与省财政。
由于筹资办电,将影响企业的成本升高,对此,各单位应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效率,节约用电等积极措施加以解决。




1985年1月24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做好当前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做好当前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精神,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国检检〔1999〕205号),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
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外资司)反映。
特此通知。


国检检〔1999〕205号、1999年9月30日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国办发〔1999〕73号)的精神,保证国家经济安全和我国引进外资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现就做好当前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不再进行强制性的价值鉴定,不再收取价值鉴定费用。同时,加强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外商报价严重不实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作相应的处理。
二、逐步缩小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强制性价值鉴定的范围,进一步改进鉴定办法。凡外商投资的进口设备在境外已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有关机构评估的,经到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无误的,予以确认,境内不再进行价值鉴定。
三、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时,对金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或有重大、疑难问题的项目须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
四、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是国家规范外商投资行为,对外商投资实际到资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本着“依法把关,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科学合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对境外投资者(包括港、澳、台地区)以实物作价投资的或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
的财产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继续认真做好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鉴定工作,为资本审验等工作提供有效依据。



199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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