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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28:55  浏览:89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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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电力[1999]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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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并原则同意《江苏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委,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农村经济,开拓农村市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重大措施。你委要在省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农电体制改革的组织、指导和检查工作,把改革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真正实现县乡电力一体化管理,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减轻农民负担,建立起符合江苏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电力体制。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

 

江苏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实施方案

(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目前我省对农村电力全部实行直供直管模式,64个县(市)供电局(以下简称县供电局)均由省电力公司直供直管。全省现有1993个乡(镇),均建立了电力管理站(以下简称乡电管站)。乡电管站为县属集体事业单位,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供电局双重领导,由县供电局实行行业归口管理,经济上按“自收自支,以电养电”的原则独立核算(也有部分县以县农电管理总站为单位独立核算)。1998年全省共有乡电管站职工33256人,其中编内职工19665人(按农民合同制管理,部分为县属事业编制);共有村电工48145人。1998年县及县以下用电量433亿千瓦时,占全省全社会用电量的55%,其中农村用电量232亿千瓦时,农村人口年均用电440千瓦时。据1998年上半年统计,全省农村低压电网损耗一般为20%-30%,农村居民用电电价平均为0.72元□千瓦时。

  我省实行从省到市、县直供直管的供电管理体制,在农村电网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全省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长期以来,我省农村电力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现行农村电力体制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电力发展需要;由农民自建自管的农村低压电网所发生的损耗及其运行费用要由农民承担;农村电网设备陈旧落后,线损偏高;农电管理中存在着“权力电、人情电、关系电”和层层加价等现象;部分地区窃电严重;农电职工队伍庞大,人员过多。这些问题造成农村电价偏高,农民负担较重,影响着农村市场特别是农村家电市场的开拓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对我省农电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

  二、指导思想与原则我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紧紧围绕电力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目标,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大力开拓农村市场、繁荣农村经济、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电气化建设和农村经济健康稳定快速发展为目的,坚持政企分开,减少中间环节,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规范农电管理和农村电力市场,整顿农村电价,改革农村电价形成机制,使我省农村电力建设与管理上水平、上台阶。

  我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原则是:坚持政企分开,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电力企业、电力企业与农民利益的关系,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真正做到:我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要同我省电力工业的整体改革与发展相适应,与现阶段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加快农村电网改造相结合,整顿农村电价与规范农村用电秩序相结合,加强农村电力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加大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农村电力(包括农村电价)工作的责任,加大各级电力企业经营管理农电的责任。

  三、目标到2002年,理顺并建立符合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电力体制,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1、用3年左右时间,将县供电企业逐步改造成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并实现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

  2、全面完成我省农村电网的建设与改造,使农村电网技术装备水平上一个台阶,高压线损降到10%以内,低压线损降到12%以内。

  3、规范我省农村用电秩序,电力企业逐步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的“四到户”管理。

  4、农村电网实行统一管理,逐步实现农村电价与城市电价统筹安排。2000年底实现城乡统一电价,城乡平均电价水平降为0.59元□千瓦时,其中城乡居民照明电价降为0.55元□千瓦时。

  四、具体内容及措施

  1、管理体制方面

  (1)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结合省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县级管电机构和供电企业实行政企分开,由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县供电企业行使企业经营职能。

  (2)按照“县为实体”的改革方向,县供电企业逐步改造成省电力公司的子公司,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省电力公司按照资产纽带关系对县供电企业进行管理,2002年完成。

  (3)改革乡电管站的现行管理模式,撤销乡电管站,并将其改为县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实现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

  (4)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不含乡电管站所办三产)采取无偿划拨方式,由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并由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5)农村低压电网费用由县供电企业统一核算。农村低压配电成本(包括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折旧、大修、维护、线损、管理费等)按有关规定纳入县供电企业成本。县供电企业对供电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供电所电费及有关业务费用收入全额上交县供电企业,所需费用支出由县供电企业统一核拨。

  2、加强管理方面

  (1)加强农村电价管理,严格落实农村电力管理责任制,省、市物价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对农村电价进行有效监管,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农村电价水平,减轻农民负担。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规定,坚决杜绝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行为,严禁代征代收一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收费。

  (2)加强营销管理,建立规范的抄表收费制度。2000年全面推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四到户”(县供电企业直接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和“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2002年前全面实现。农村用户实行一户一表,并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国家规定的电价交纳电费,有权拒交超过表计电量的国家电价外的一切收费。

  (3)供电企业要严格要求,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效益观念,加强内部管理,挖掘潜力,降低生产成本,实行减人增效、下岗分流和实施再就业工程。要坚决反对和取消各种乱收费、乱加价,杜绝“人情电、权力电、关系电”等不良现象。

  3、劳动人事方面

  (1)县供电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电力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征求当地党委、政府的意见后任命;供电所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按其服务区内低压电网的资产、用户数量和售电量,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定员、定岗、定责。

  (2)供电所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县供电企业调配;其他生产人员优先从1998年10月4日前在编的乡电管站(农电总站)和优秀村电工中招聘,由县供电企业对其实行统一考核、择优录用,经过考核符合标准的,一律持证上岗。省计经委、省电力局(电力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对供电所人员的招聘制订统一考核标准。供电所人员按《劳动法》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统一办理劳动保险,同时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承担的工作量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劳动待遇。

  (3)上述人员的工资总额与相关费用由省电力公司向有关部门申报,在供电成本中列支。现乡电管站改制前已退休人员的待遇不变,费用在劳动保险统筹费用中列支。

  4、电网建设改造方面加强对农村电网建设与维护改造的力度,大力推进和采用低损耗、安全性能好、可靠性高的先进适用技术和设备改造农村电网,确保电网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农村电网要进行统一规划,由省电力公司负责建设和管理。建设改造资金由省电力公司统借统还,贷款的偿还在考虑降低线损、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后,在全省电网均摊解决。对农村电网的维护管理费用,可据实从严核入电网供电成本,并通过相应调整目录电价解决。

  五、时间安排和进度

  1、1999年底前,撤销乡电管站,将其改为县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由县供电企业对其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

  1999年,城市平均电价降为0.527元□千瓦时,其中居民照明电价为0.52元□千瓦时;农村全部实行分类综合电价,农村电价降为0.75元□千瓦时,其中农村居民照明电价为0.65元□千瓦时。2000年底前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城乡平均电价水平降为0.59元□千瓦时,其中城乡居民照明电价降为0.55元□千瓦时。

  2、1999年底前完成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的划拨工作,由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

  3、为了保持平稳过渡,1999年底前以县供电局为基础组建县供电公司。结合省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县供电局实行政企分开,将县级供电企业的政府管理职能移交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由县供电公司行使企业经营职能,2000年基本完成。

  用3年左右时间将县供电公司改为省电力公司的子公司,在1999年和2000年各选择3~5个县进行试点,2001年全面推开,2002年完成。

  六、组织实施这次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是对我省长期形成的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和管理秩序的一次重大调整和变革,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必须按照国务院的总体目标,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从我省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妥推进的要求,充分依靠各级政府和电力企业,把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1、加强对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成立在省政府领导下的农村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省计经委、电力局(公司)、财政厅、劳动厅、国资局、物价局和审计局共同参加,协调处理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重大矛盾和问题,省计经委、电力局(公司)负责对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实行责任制管理。

  2、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计经委、电力局(公司)制定我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3、为了保证我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除农网改造资金外,在体制改革前乡电管站的其余资产和人事一律冻结。同时在省计经委、电力局(公司)领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县供电企业对本县农村电网资产进行清理,并将结果报省计经委、电力局(公司)、国资局。县供电企业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进行资产接收,并对所有接收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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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2006〕2号


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12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努力做到政治坚定、团结实干、开拓创新、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多办实事,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办)局长(主任)。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和主持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或由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一、各局(办)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主动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部门都要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市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市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

  十三、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更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措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化解和处理社会矛盾,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效益。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市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重大社会管理事务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本级政府投资计划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政策法规和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合法性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国家、省有关专门规定和机构编制的文件外,政府其他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市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大局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为人民办实事好事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发布的命令,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以及政府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就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进行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二十六、市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或询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处理有关信访反映的问题。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都要实行政务公开。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积极运用政府出版物、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四、市政府通过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召开全市性会议和制发公文等,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五、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尤其要切实落实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全力推进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报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办)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决定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市政府直属有关办事机构和省驻肇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固定列席,另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的行政措施;

  (三)讨论决定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法制局局长、市经研室主任为固定列席人员,另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催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公开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草拟新闻稿,及时送新闻媒体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二、各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与有关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会议协调解决。

  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核报分管副市长签发。

  四十三、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召开全市性会议,必须严格按《肇庆市人民政府会议运作制度》报批。

  贯彻省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到会讲话,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全市性会议应按照高效节约原则,尽量精减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第九章公文审批四十四、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其中报送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还应当符合《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将各方理据列出,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四十五、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有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以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方面的公文,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办理呈批。

  四十六、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七、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属政策性文件或重要事项的,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或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属市政府分管领导职权范围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常规事项或事务性的行文,可授权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如政策性强或涉及面广的,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或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常规事项或事务性的行文,由秘书长或授权副秘书长签发。

  四十八、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市政府指定的出版物、市政府网站上刊登。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第十章公务活动安排制度 五十、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市、区)、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县(市、区)、各部门确有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其他事务性活动的,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背景资料)请示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统筹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有关领导批准。

  五十一、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港澳事务、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面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外事、侨务、涉港澳活动,归口由市外事侨务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台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事侨务局、台办审核时要从严把关。

  五十二、传媒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其中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归口市政府新闻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第十一章作风纪律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组成人员应积极认真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督促检查,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而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和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肇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市长,并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市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请示报告。

  各部门负责人接到要求其参加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的通知,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市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组织不力、工作不实、办事推诿、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要追究责任和严肃查处。


铁路集装箱修理规则

铁道部


铁路集装箱修理规则

1989年7月8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集装箱是铁路货运的运载工具之一,在全国铁路集装箱办理站间运用,无固定配属保养单位。箱型有1吨、5吨、10吨、20英尺等。为保证集装箱箱体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必须抓好集装箱的修理工作。为此,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铁路集装箱的修理分为临时和定期修理两种。临修是对日常损坏的集装箱进行局部修理;定修是对到定修期的集装箱进行全面修理。
1吨集装箱定修周期第一次为4年,第二次为3年,使用期限9年;5吨集装箱定修周期为4年,使用期限12年;10吨集装箱定修周期第一次为5年,第二次为4年,使用期限12年。定修周期按制造或定修日期的次月起计算。
第3条 集装箱修理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各铁路局要根据本规则负责组织修理单位编制修理工艺,完善质量检验制度,不断实现修箱机械化,以达到提高修理质量的目的。
第4条 各铁路局要建立健全各级集装箱修理人员的责任制度,认真负责地处理修理中的问题,保证规则中各项要求的贯彻实施。
第5条 本规则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

第二章 集装箱修理的组织管理
第6条 集装箱定修由铁道部指定的修理工厂或专门的修理车间(以下称工厂)承担;临修由铁路局指定办理站的装卸部门或其他集装箱修理单位承担,并报铁道部备案。各修理单位的集装箱修理业务受主管铁路局货运处(或运输处,下同)指导。
第7条 各集装箱临修单位,必须配备技术人员和设备场地,固定修理工组。各定修单位,须建立以主管工程师或技术室主任为主要成员的技术组,负责处理修理中的技术问题。
第8条 集装箱修理工厂要根据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要求制定完整的集装箱修理工艺,建立修理和检验制度,作好修理检验记录。
第9条 集装箱修理计划,由铁路局提出建议数字,于每年10月中旬上报铁道部。铁道部综合平衡后下达铁路局。铁路局制定扣修箱计划,保质、保量、均衡地完成修理任务。
第10条 为保证集装箱修理质量,严格集装箱进出站手续,各集装箱办理站,要固定货运人员负责集装箱的扣修和验收。按本规则办理扣修箱和修竣箱手续。严禁修理单位自行入货场扣箱。
集装箱修理的验收按本规则附件《集装箱修理验收要求》办理。
临修由车站验收,定修由铁路局组织验收。
第11条 集装箱修理时间(即办理送修手续到办理修竣手续所用时间),临修为2天,定修为7天。各修理单位要按规定时间完成。各修理单位所在地办理站要严格掌握,实行记箱记时。因修理单位责任造成到期未交付验收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需返修的集装箱,所延长的天数,应核收集装箱留置费。

第三章 集装箱扣修
第12条 扣修货运员对损坏箱要确定修理类别,需要临修和定修的集装箱,由货运员在箱体正面粘贴临修黄色票和定修红色票(见格式一、格式二)。对临修箱,要在修理部位用色笔圈示。
定修箱必须按定修周期扣修,但可在定修期前1个月进行。未到定修期需定修的损坏箱,由铁路局鉴定后送修。
第13条 送修的集装箱必须由修理单位所在车站的货运员填写集装箱修理通知单(集统—1)一式三联,甲联车站存查;乙、丙联随箱同行,作为出门凭证,并在集装箱竣后交回车站。车站验收后在乙联上签字盖章,退回修理单位,作为清算凭证。丙联留车站与甲联合对后,按顺号装订保存。修理单位和车站须填写集装箱修理登记簿(集统—3),以便核查修理箱数量。如有未到期定修的集装箱,须在集统—1备注栏内注明责任者。
第14条 需回送他站修理的集装箱,要根据集装箱调度命令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并记明送修箱箱号;对未到期需定修的集装箱,须附集装箱破损记录(集统—2),向指定车站回送,由到站货运员按本规则第13条办理入修手续。
第15条 集装箱发生破损(插破口、撞破口、箱体箱门变形、箱门丢失),应在卸车或交接箱时,由货运员按要求填写集统—2。填写和寄送方法如下:
1.属于货运责任的破损箱填写一式三份,一份存查,一份交车站或段财务(用作修理费支付依据),一份送铁路局货运处。
2.属于装卸责任的破损箱,在铁路局管内时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由本站存查,一份送责任站装卸部门,一份送铁路局货运处;跨局时填写一式四份,一份由本站存查,一份送铁路局货运处,一份送责任站装卸部门,一份送责任局货运处。
3.属于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责任造成的破损箱,填写一式三份,一份车站存查,一份交铁路局货运处,一份送责任者。
4.发现站地区无修理工厂,需回送其它站修理时,应比上述规定增填一份,随“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送到站。

第四章 技术要求
第16条 集装箱修理时,要详细检查箱体各部门和零配件的技术状态,对腐蚀、破洞、变形、油漆脱落及各配件损坏等,按本规则的要求修理。
第17条 修理箱焊接前要除污垢及腐锈,焊接后清除焊渣。焊缝及其它结构和部位不能有裂缝、破洞。定修箱须进行表面抛丸处理和整形,保证箱体表面修理质量。
箱体内外表面须按要求涂防锈漆及面漆,按规定涂打各类标记,各类标记须清晰。
第18条 修理所更换的各配件和使用的材料,其材质、强度不得低于原材料(包括各种补板)。
第19条 除立柱、梁弯曲严重,冷加工达不到矫正目的时,可采用650℃温度以下热加工外,其它部位的整修均采用冷加工法。
第20条 1吨、5吨、10吨集装箱临修范围。
1.箱门出现下列故障时,需进行修理或更换零配件:
(1)箱门变形,并闭不严不能防雨时,须修理。
(2)门折页装置变形、损坏。
(3)门锁装置失灵。锁杆、锁座、锁舌、把手、把手座等配件损坏。各配件丢失须补装。
(4)门板局部破损,须整平后焊接或挖补焊接。
(5)5吨、10吨箱门压铁变形。
(6)5吨、10吨箱门楣上封板变形、割口。
(7)橡胶条脱落,损坏。
2.箱侧板、壁板、顶板、底板焊缝开焊,须割除原焊波重焊。局部破裂、破口、腐洞须整平除锈后焊接或被板焊接。洞口直径超过20毫米时必须补板,补板要盖过破损边缘40毫米以上。
3.其它部位:
(1)1吨箱吊环、吊环座损坏,须更换。
(2)5吨、10吨箱挂钩链、挂钩座损坏,须整修。
4.在修理上述项目时,须同时完成箱体表面下列各项:
(1)焊接处要除锈、除焊渣后,再涂防锈漆和相同颜色面漆。
(2)油漆局部脱落,须局部除锈,再涂防锈漆和相同颜色面漆。
(3)保持原箱所有标记。标记模湖不清时,须按原标记涂打。
(4)清除箱体表面任何粘贴物。
第21条 集装箱定修,应对箱体、箱门、开闭装置等进行全面检查。对整体焊接部件除需更换者外,不作分体检修。对各部门的修理,要达到原使用要求。
1.箱立柱、边梁、端梁、门楣
(1)立柱、边梁、端梁任意横断面位置出现局部弯曲、凹陷深度大于10毫米时,须进行整修。
(2)5吨、10吨箱立柱、边梁离箱顶、箱底角配件内边200毫米内出现的弯曲、凹陷深度大于5毫米时,须整修。
(3)当损坏部位不易修复时,应切除损伤部分,以对接方式焊以相应尺寸的填补板。填补板沿立柱或梁长度方向的最小尺寸:1吨箱应为100毫米,5吨、10吨箱应为其长的5%(图一)。边缘应离其断面角位置20毫米(图二)。如需截换时,除需采用相同型钢对接填补外,须在焊缝处再加补强板,并要使同一立柱或梁上相同角位置的相邻填补板的间距大于100毫米(图一),不同角位置的不能在同一横断面处重叠或交叉。当损坏部位距角配件不足200毫米,或填补板一端距角配件不足200毫米时,填补板应延长至角配件并与角配件直接焊接。
(4)立柱、边梁、端梁、门楣出现严重弯曲,最深处超过50毫米,长度超过其全长的1/3,其相邻立柱或梁无损伤时,应进行更换。
(5)因腐蚀或损伤需截换立柱或梁全长的25%以上,或填补板合计超过其全长的30%者,应进行更换。
(6)立柱与梁上所出现的裂纹、破洞,应进行焊修,腐蚀深度超过1毫米时,应根据第21条第1款第(3)项和第(5)项修理。
(7)立柱和各梁每根需加填补板超过3块者,须更换。
(8)5吨、10吨箱角配件出现裂纹时,不得焊修,须更换。
(9)所需更换的各结构件,要按原设计制作。
2.箱门
(1)门板任何部位出现的凹陷、拱曲和箱门的弯曲,超过原状10毫米时,须矫正。
(2)箱门上出现的穿孔、刺破,须整平后焊接。损坏口长度超过门板宽度的50%,或需补板时,须更换单个箱门。
(3)箱门开、闭困难或由于箱门变形而影响水密性,须矫正。
(4)箱门边缘出现裂缝时,须矫正损伤部位后加以焊修。
(5)箱门锁杆出现弯曲、扭曲变形,锁舌、锁座出现失灵或损坏,须整修或更换,丢失需补装。
(6)箱门把手、把座、卡板、托板损坏或丢失时,须更换或补装。
(7)1吨箱折页、折页座出现失灵,须更换。5吨、10吨箱门折页、轴承座出现裂纹或损坏,须更换。
(8)5吨、10吨箱门挂钩链、挂钩座损坏或丢失,须更换或补装。
(9)全部更换箱门密封橡胶条。
3.箱顶
(1)箱顶凹陷或变形,须整修。上拱度应达到:1吨箱5~10毫米,5吨箱6~12毫米,10吨箱6~12毫米,但不得高于角配件上平面。
(2)顶板出现裂缝、腐洞时,须重新更换顶板。顶板不能拼接和挖补。
(3)顶加强梁向下弯曲或与顶板联结处开焊,须整修或补焊。
(4)顶加强梁出现裂缝、割伤等损坏,须焊修。
(5)1吨箱吊环、吊环座出现裂纹、断裂、变形,腐蚀、磨损深度大于1毫米时,须更换,丢失需补装。
4.箱侧板、壁板
(1)侧、壁板的任何部位产生局部变形,深度大于原位置10毫米时,须整形恢复原状。局部每300毫米×300毫米面积内,不平度不得大于5毫米。
(2)侧、壁板任何部位的穿孔及割口,须整平后焊修。
(3)箱体侧、壁板腐烂部位需切除后,用搭接形式焊以相应尺寸的搭补板。搭补板边缘要盖过切口40毫米以上。焊缝要与立柱垂直或平行。
(4)侧、壁板的腐洞、穿孔和割口合计超过其面积的30%,或在同一截面厚度上锈蚀深度大于0.5毫米、面积超过其20%者,须更换。
5.箱底
(1)1吨箱枕梁在同一截面的厚度上,锈蚀深度大于1毫米时,须更换。
(2)地板腐蚀深度大于1毫米,面积超过20%时,须更换。
(3)地板发生腐洞,需切除腐蚀部分,以对接形式焊以相应尺寸的填补板。
(4)底梁、叉槽上任何位置出现的弯曲、凹陷,深度大于20毫米时,须矫正。
(5)当损坏部位不易修复时,应切除损伤部分,以对接方式焊以相应尺寸填补板。参照第21条第1款第(3)项。
(6)底架各梁及叉槽上出现的任何裂缝、割口,须焊修。
(7)底架各梁及叉槽在同一截面的腐蚀深度超过1毫米,或腐蚀深度超过0.5毫米、并沿其长度方向超过40%者,须更换。
6.箱体表面处理
(1)箱体外表面须经抛丸除漆除锈。抛丸后箱体表面须呈近银白金属色泽。允许表面有点状轻度的氧化皮及铁锈残痕。
(2)箱体内表面须人工铲除氧化皮、铁锈,清除污物,清除焊渣及飞溅物,使箱体内表面呈淡淡的光泽,允许表面有点状轻度的氧化皮及铁锈残痕。
(3)箱体内外表面的死角,须人工除漆除锈。
7.集装箱标记及油漆
(1)1吨、5吨、10吨集装箱均有箱主代号、箱号、总重、自重、容积、制造厂、制造日期等共同标记。
(2)上述各种标记均须重涂。其规格、位置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3)定修厂要将厂名、修竣年、月涂打在制造厂、制造年月下面,字迹按照制造厂、制造日期的字型规格。
曾定修过的集装箱,在原定修厂、修竣日期的位置处涂打新定修厂名和修竣日期。
(4)定修箱箱体须按原设计要求涂漆。内外表面涂刷橘红色防锈底漆;外表面再涂绿漆两遍;底部须涂刷沥青磁漆。标记颜色为白色。油漆膜厚度须达到:外表面100微米,内表面50微米。
8.水密要求
每一个定修完毕的集装箱,须在专用设备上进行水密试验,在保证1公斤力/平方厘米水压下,对箱体各部位垂直喷射,保持5分钟,以不渗水为合格。
第22条 定修后的集装箱,在正常运用情况下,应保证下列使用期限:
1.箱体各梁、立柱应保证一个定修期。
2.在一个定修周期内,箱门开关灵活;橡胶条密封严紧,不漏水;锁杆、锁座、门把手等配件焊接、安装牢靠;箱顶板、侧板、壁板及焊缝不漏雨;表面油漆基本不脱落;底架各部位牢固可靠。
3.集装箱各部位应保修半年,在修竣后半年内因修理质量原因造成货运等事故,应由修理单位负责。
第23条 凡因运用中冲撞、装卸砸撞及使用中操作不良等原因导致的损坏,均不属于质量保证范围。

第五章 集装箱的报废
第24条 集装箱报废,必须以爱护国家资产、厉行节约为原则。凡危及运输、人身安全而又无法修复的集装箱,必须报废。
第25条 集装箱报废条件:
1.需同时更换两根立柱者。
2.需同时更换一根立柱和联结同一角件的另一根梁者。
3.需同时更换一端梁和边梁者。
4.因腐蚀或事故造成底架破损严重,无修复价值者(如需更换底架各梁达50%以上时)。
5.需更换一根立柱或一根梁,同时需更换全部侧板或壁板的50%者。
6.需同时在三根以上的立柱或梁(边梁、端梁及底架各梁)上加填补板,又需更换一个箱门或全部侧板、壁板的40%者。
7.5吨、10吨集装箱需同时更换两个角配件和更换一根立柱或一根梁者。
8.底板、侧板或壁板腐蚀、破损,需同时更换40%者。
第26条 对已到使用年限的集装箱和报废的集装箱的处理。
1.对已到使用年限的集装箱应进行全面检查,逐箱鉴定:对符合报废条件的,要申请报废;对可以继续使用的,应报铁道部认可后入厂定修。
2.报废的集装箱应解体拆除,废料可以变卖。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变价收入应逐级上交铁道部。拆除的集装箱须按箱号上报铁道部。
3.对到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集装箱,定修后在原定修日期处涂打使用到期,使用到期的年月从定修修竣日期的次月算起,1吨箱加18个月,5吨箱加24个月(如:1吨箱定修日期1989年10月,使用到期1991年4月;5吨箱定修日期1989年10月,使用到期1991年10月)。
4.对标有使用到期字样的集装箱,当到使用期限时不再鉴定,应立即报废。
第27条 集装箱报废必须由铁路局根据“集装箱报废条件”组织鉴定。填写集装箱报废鉴定表(集统-4),于每年6月和11月下旬报铁道部审批。已批准报废的集装箱,应及时按铁道部调度命令回送指定地点拆除,不得长期堆存在货场内;未经铁道部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集装箱修理材料和费用
第28条 集装箱修理用料列入各铁路局和部属工厂的修理用料计划内,由各修理单位按维修项目向主管单位申请。
第29条 集装箱修理费用的列支。
1.正常5吨、10吨箱的定修费在大修费列支;1吨箱的定修费和1吨、5吨、10吨箱的临修费,按各铁路局集装箱日均保有量的比例分配,列入各铁路局的运输成本。
2.属于装卸责任的损坏箱修理费在装卸成本中列支。
3.属于货运责任的损坏箱修理费在非生产支出其他损失项下列支。
4.由收、发货人及代理人责任的损坏箱修理费和由此产生的其它费用由责任者支付。
第30条 集装箱修理费用的结算。
1.正常临、定修箱修理费结算依据。
修理单位凭验收单位签字、盖章的集统—1向铁路局货运处申报;铁路局财务处凭货运处填写的集装箱修竣箱报告和通知书(集统—5)给予结算。
2.正常临、定修箱修理费结算手续及时间
修理单位在每季度后5日内将上季度集统—1(乙联)报送铁路局货运处。
铁路局货运处根据修理单位报送的集统—1于7天内审核、汇总后填写集统—5一式三份,一份存查,一份送铁路局财务处,一份报铁道部运输局。铁道部运输局每季度汇总各铁路局定修、临修费支出并按各铁路局集装箱保有量分摊各局应负担金额后,交财务局向各铁路局财务处转账结算。
3.非正常临、定修箱修理费结算依据
修理单位凭验收单位签字盖章的集统—1向铁路局货运处申报,铁路局财务处凭货运处填写的集统—5(附车站上报的集统—2)给予清算。
4.非正常临、定修箱修理费结算手续及时间
除按正常临、定修箱修理费结算手续及时间申报递送外,需附集统—2,铁路局财务处应在给修理单位清算后,根据集统—2与发生站或发生局财务处清算。发生站应及时收回修理费上交铁路局财务处。
第31条 集装箱修理费标准按铁道部文件规定。收、发货人责任产生的集装箱修理费,按实际发生的集装箱修理费核收。
第32条 集装箱修理单位要健全材料、工时定额制度,积累集装箱修理的有关资料,为优化管理,降低成本,分析、修订维修规则作好基础工作。
(附件、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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