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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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决定
(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公布)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议案,决定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新汽车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3‰”。
二、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旧机动车船、旧农机具等旧机械设备、大牲畜的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的1%”修改为:“旧机动船、旧农机具等旧机械设备、大牲畜的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的1%”。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教发[ 2004 ] 78 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根据《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实施办法(试行)》(湘教师字[2001]1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本通知精神对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首批特聘教授2003年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并于今年10月15日前,将《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年度考核表》报送我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
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
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根据《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实施办法(试行)》(湘教师字[2001]1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估的内容为特聘教授工作进展情况和学校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条 考核评估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考核、期中评估和聘期届满评估。年度考核由学校负责,中期评估及届满评估由省教育厅组织同行专家负责,评估结果由“芙蓉学者计划” 特聘教授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
第五条 聘任学校每年对特聘教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时,特聘教授须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学校将特聘教授当年在岗工作时间和考核结果以及学校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报教育厅备案。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经“芙蓉学者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后,由学校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条 中期评估在特聘教授首次三年聘期结束时进行,评估结果作为后两年是否续聘的基本依据。学校应于首次三年聘期结束当年第四季度向教育厅上报《高等学校特聘教授中期总结报告》。
第七条 聘期届满评估在五年聘期结束后进行,评估结果作为下一聘期是否续聘的主要参考依据。学校于五年聘期届满当年第四季度向教育厅上报《高等学校特聘教授聘期届满总结报告》。
第八条 中期评估及聘期届满评估由“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上报的《中期总结报告》或《聘期届满总结报告》,对特聘教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目标和任务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记入个人档案。
第九条 教育厅采取适当方式考察特聘教授上岗工作情况及其所在学校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制度的情况,包括学校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未按有关规定在岗工作的特聘教授,经“芙蓉学者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后,停发特聘教授奖金,学校解除聘任合同。对工作不得力、措施不落实的学校,将给予通报,必要时经“芙蓉学者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后,对该校的特聘教授岗位进行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7]4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满足对外交往中个人兑换外币的合理需求,促进外币代兑机构改善外币兑换服务,现就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授权银行同意,外币代兑机构可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境外个人办理每人每日累计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的人民币兑换外币现钞的兑回业务。设立在境内关外场所的外币代兑机构,上述限额可调高至等值1000美元(含)。
二、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外币库存限额,由授权银行根据外币代兑机构的业务状况核定。
三、外币代兑机构经与授权银行协商,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汇价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外币兑换的挂牌价格。
四、本通知所称授权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与外币代兑机构签订协议,委托其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境内商业银行(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转发所辖(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464、2310;传真:010-68402315。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